手机版

|

微信公众平台

|

微信服务平台

|
当前位置:首页>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运输管理制度

时间:2023-03-06   访问量:1669 来源:本站

1、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听从指挥,向一切违章作业的现象作斗争。

2、保证本岗位工作地点和设备、工具的安全、整洁,不随便拆除安全防护装置,不使用自己不该使用的机械和设备,正确使用保护用品。

3、学习安全知识,提高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开展技术革新,提合理化建议,改善作业环境的劳动条件。

4、及时反映、处理不安全问题,积极参加事故抢救工作。

5、有权拒绝接受违章指挥,并对上级单位和领导人忽视工人安全、健康的错误决定和行为提出批评或控告。

6、保证生产经营和管理用车不公车私用。

7、保证坚持车辆外出实行派车单制度,外出时说明用途、时间、人员等。

8、保证车辆停放在公司院内,若因特殊情况,经领导批准后方可在外停放。若未按规定,发现被盗、损坏,则由本人负责。

 9、保证对所配备车辆熟悉掌握,执照驾车。

10、保证车辆行前认真做好例行安全检查,做到机油、汽油、刹车油、冷却水、轮台气压、制动转向、喇叭、灯光的安全、准确、可靠,保证汽车处于良好状态。

11、保证车辆行车途中保持高度警惕,克服麻痹思想,注意安全行驶,遵守交通规则。

12、保证坚持车辆维修与保养,合格率达到100%。

13、保证不酒后开车,不开“英雄车”。

14、保证坚持每星期安全学习,准时参加安全日活动,学习交通法规等,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安全意识。

15、保证杜绝车辆事故的发生,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车辆和人身的绝对安全。

16、保证做好车辆行驶安全记录,年底交公司安全领导小组汇总备案。

17、保证始终使车辆处于良好的状态,保证车辆随时能够出车。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进一步落实全市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全市交通行业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工作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安全生产事故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全市交通行业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实施监管督查。

(三)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必须坚持“政府领导、属地管理、行业监管、企业为主”和“实事求是、科学认定、分级管理”的原则。

(四)本制度所称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是指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行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二、职责分工

(五)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六)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和城区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交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在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同时,还应向上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申报备案。

(七)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属地政府相关部门和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辖区内各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

(八)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杭州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向市交通主管部门申报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城区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较大隐患和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对各区、县(市)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重大隐患治理给予指导、帮助。

(九)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各市级交通行业管理机构上报的各类重大隐患的梳理和审核工作,确定本级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上报申请市政府、省政府挂牌督办治理隐患;负责本级以上挂牌督办隐患治理的协调和督查工作。


上一篇:生产车间安全规章制度

下一篇:加油站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认证

Copyright 2023 www.zgj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警安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800-6589 举报邮箱:jubao@zgjaw.com 举报受理和处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鲁B2-20220236 鲁ICP备19045998号-3

鲁公网安备 37132102371606号